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天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彰南 訴訟代理人 曾沛涵 被上訴人 王燦堯 訴訟代理人 王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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