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振毓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