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7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3年度偵字第14521號、94年度偵字第5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除〔甲〕關於被告前科部份補正為「己○○前於㈠民國〔下同〕90年間,因竊盜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1573號〕,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柒月。㈡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8625號〕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㈢90年間,因贓物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緝字第1314號〕,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㈣90年間,因恐嚇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6021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刑肆年。㈤上列㈠至㈣所定有期徒刑,先後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年貳月確定。㈥93年間,因竊盜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偵字第2856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㈦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887號〕,經本院就其施用第壹級毒品、第貳級毒品犯行,依序判處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月確定。㈧上列㈤、㈥、㈦所示徒刑接續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8年2月22日〕」。〔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記載:『...,所交付之戊○○、 徐精英 、辛○○、丁○○、庚○○、丙○○、甲○○、國民身分證及辛○○之汽車駕駛執照等證件,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補正為「...,所交付之戊○○、徐精英、辛○○、丁○○、庚○○、丙○○、甲○○、國民身分證及辛○○之汽車駕駛執照等證件,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詳如附表壹、附表貳〕,...」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貳、證據:除補充引用㈠被告己○○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參見本院95年1月16日訊問筆錄〕。㈡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94年10月28日北市安戶字第094314777000號函暨所附庚○○補領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㈢彰化縣社頭鄉戶政事務所94年
10月28日彰社戶字第0940002659號函暨所附戊○○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㈣臺北縣汐止鎮戶政事務所94年11月
14日北縣汐戶字第0940007998號函暨所附辛○○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㈤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94年11月23日北監基二字第90940014311號函暨所附辛○○申請補發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異動登記書影本〔均附本院卷〕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同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所犯上開貳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收受贓物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乙○○國民身分證上『不詳姓名男子之照片』壹張,查無積極確切之事證足認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21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參考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壹: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乙○○國民身分證│壹張│乙○○左列國民身分證,係於│││〔Z000000000〕││93年3月20日下午三時許,在│││││臺北縣○○鎮○○○路○段27│││││號附近遭竊〔參見94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70頁〕。│├──┼────────────┼────┼─────────────┤│二│丁○○國民身分證│壹張│丁○○左列國民身分證,係於│││〔Z000000000〕││88年5月15日早上11時,在臺│││││北市○○○路、延吉街口遭竊│││││〔參見94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67頁、第81頁〕。│├──┼────────────┼────┼─────────────┤│三│丙○○國民身分證│壹張│丙○○原將左列國民身分證放│││〔Z000000000〕││於皮包內,皮包置於牌照號碼│││││DD─1586號車上,停放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地下室,於93年5月2日早上│││││發現遭竊〔參見93年度偵字第│││││9644號卷第30頁、36頁〕。│├──┼────────────┼────┼─────────────┤│四│甲○○國民身分證│壹張│甲○○左列國民身分證,係於│││〔Z000000000〕││93年5月27日,放在自家門前│││││矮櫃上遭竊〔參見94年度偵字│││││第5004號卷第73頁、第84頁〕│││││。│└──┴────────────┴────┴─────────────┘附表貳: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戊○○國民身分證│壹張│參酌彰化縣社頭鄉戶政事務所│││〔Z000000000〕││94年10月28日彰社戶字第09│││││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戊○○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推│││││見上列「戊○○國民身分證」│││││係贓物。│├──┼────────────┼────┼─────────────┤│二│辛○○國民身分證│壹張│參酌臺北縣汐止鎮戶政事務所│││〔Z000000000〕││94年11月14日北縣汐戶字第09│││││00000000號函暨所附辛○○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推│││││見上列「辛○○國民身分證」│││││係贓物。│├──┼────────────┼────┼─────────────┤│三│辛○○汽車駕駛執照│壹張│參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Z000000000〕││理所基隆監理站94年11月23日│││││北監基二字第90940014311號│││││函暨所附辛○○申請補發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異動登記書影│││││本,推見上列「辛○○汽車駕│││││駛執照」係贓物。│├──┼────────────┼────┼─────────────┤│四│庚○○國民身分證│壹張│參酌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Z000000000〕││94年10月28日北市安戶字第09│││││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庚○○│││││補領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推│││││見上列「庚○○國民身分證」│││││係贓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