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王建科 被告 蔡萬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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