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14號抗告人 廖美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巫文傑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