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7號原告 唐碧珍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
游芳瑜 律師被告 林奕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林新為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