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1號原告 劉品言 (原名 劉宜蓁 )被告 李柏鈞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吳逸儒法官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