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091號原告 鄞詩瑀 被告 林宜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韋仁
法官法官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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