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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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彤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記載「宣告緩刑3年」均應更正為「宣告緩刑4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均誤載被告之緩刑期間為3年,此係屬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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