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76號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嵎琇 、 蔡伸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104元,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