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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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釋明。│├──┼────────────────────────┤│02│說明債務人目前之收入狀況及不可歸責之事由:│││⑴提出債務人民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⑵提出債務人98年間之薪資單(明細),並說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⑶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薪資轉帳資料所示,債務人於96、│││97年間每月平均薪資尚有3萬餘元,至98年每月薪資│││減少為2萬5千元左右,說明薪資減少之原因為何?│├──┼────────────────────────┤│03│說明債務人支出扶養費用之必要性:│││⑴提出債務人配偶 方素蘭 及其岳母 陳珠 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⑵說明債務人岳母陳珠有幾名扶養義務人(即子女)?│││有無支出扶養費用及其數額?若無,說明原因並舉證│││以實其說。│││⑶說明債務人岳母陳珠有無領取老人年金、退休金等或│││其他津貼。│││⑷說明債務人所承租房屋之現居住成員。│├──┼────────────────────────┤│04│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每月支出租金12│││,000元、水電費2,400元、電話費800元、交通費1,│││200元,合計16,400元,顯已超過內政部主計處公佈98│││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558元,債務人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又債務人目前月收入約2│││萬5千元,扣除其必要支出後,應尚有1萬元可支配所│││得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實屬合理。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細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及必要性為何;│││若同意,請提出具體之更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