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醫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醫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麗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魯民傑廣牙醫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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