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醫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麗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魯民 即傑廣牙醫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