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零捌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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