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丙○○
甲○○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