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二ОО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犯罪之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之素行(見前科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收受之機車價值新台幣二萬元,所生損害,造成執法機關追查贓物不易,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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