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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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僑志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所有物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牌照號碼138-KC車牌兩面、行照乙枚、牌照號碼2K-52牌照一面、行照乙枚、牌照號碼138-KC之曳引車、牌照號碼2K-52號之半拖車各乙輛、及新臺幣144,369元,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牌照、行照、車輛價額,加計上開金額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牌照、行照、車輛之價額,加計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李建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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