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3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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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3年聲再字第4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430號再審原告浮手作料理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添旺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惟經本院109年度判字第594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嗣經原審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復經本院112年度上字第40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嗣再審原告對於原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故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高愈杰法官蔡如琪法官林欣蓉法官李玉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