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3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3年上字第3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懲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3年度上字第333號上訴人 蘇信豪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 鄭榮豐 訴訟代理人 林佑錩
張家齊 翁學謙 被上訴人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代表人 朱子昌 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鄭榮豐為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朱子昌為被上訴人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均有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鄭榮豐現為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之代表人,朱子昌現為被上訴人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鄭榮豐及朱子昌應分別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簡慧娟法官高愈杰法官蔡如琪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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