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殺人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壹月,搋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15日間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15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殺人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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