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貨幣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詎被告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06號偽造貨幣案件執行時逃匿,經促請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拒不置理等情,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羈字第54號刑事報到單暨押票回證、93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報到單暨押票回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紙、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3月21日 東檢哲丁 97執106字第04114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4月29日雄檢 惟嶸 97執助520字第33894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5月7日東檢哲丁97執106字第06579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6月27日雄檢惟嶸97執助842字第46107號函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各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月4日東檢哲丁97執106字第10041號通知具保人函文暨送達證書、資料查詢紀錄簿、網路資料查詢單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按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傳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