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及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二罪,經本院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7月確定,並由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