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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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19號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巫光平
洪文琪 被告 顏康明珠 訴訟代理人顏意珍
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