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9號原告 陳秀葉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 孫誌晧
孫朝麟 何晉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中,關於被告孫誌「皓」之姓名記載,應更正為孫誌「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