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債權人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債權人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11,154元是否屬於二
債權人之共同債權,如非共同債權,應分別敘明債務人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若干。
㈡如債權人係各自請求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如係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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