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資費用新台幣壹佰伍拾捌元,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FO┌──────────────────────────────────┐│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9,947││├────────┼───────────┼─────────────┤│第一審送達郵費│182│原繳340元,已退還158元│││││├────────┼───────────┼─────────────┤│第一審聲請公示│45│││送達費│││├────────┼───────────┼─────────────┤│第一審公示送達│1,200│││登報費│││├────────┼───────────┼─────────────┤│合計│2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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