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6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26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3│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961││├──┼───────────────┼──────────────┼────┼───┼────┼───┤│004│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28││├──┼───────────────┼──────────────┼────┼───┼────┼───┤│005│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7││├──┼───────────────┼──────────────┼────┼───┼────┼───┤│006│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07││├──┼───────────────┼──────────────┼────┼───┼────┼───┤│007│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70││├──┼───────────────┼──────────────┼────┼───┼────┼───┤│008│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42││├──┼───────────────┼──────────────┼────┼───┼────┼───┤│009│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31││├──┼───────────────┼──────────────┼────┼───┼────┼───┤│010│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0││├──┼───────────────┼──────────────┼────┼───┼────┼───┤│01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2││├──┼───────────────┼──────────────┼────┼───┼────┼───┤│012│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