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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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苡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529號、111年度偵字第12058號、111年度偵字第17562號、111年度偵字第17563號、111年度偵字第1909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李苡瑄(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起訴,不為本案起訴範圍所及)加入 陳品聿 、 江浚 洺、 林承璋 (上3人所涉本案詐欺等犯行,另行起訴)、癸○○、少年王○程(00年0月間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Telegram暱稱「檳榔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蘋果」、「穎兒」、「麻王」、「茶綠」、「 耶穌 」、「拉拉」、「kerry」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枸杞」,所涉詐欺等罪嫌,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43號案件另案審理中)則自民國110年10月初迄111年3月3日為警查獲間,受少年王○程之邀集;戌○○(Telegram暱稱「瑞克」)則自民國111年2月間某日起、辛○○則自111年2月17日起、亥○○則自111年1月間某日起、B○○則自111年1月初某日起(戌○○、辛○○、亥○○均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另行審結)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彼此利用Telegram聯繫,而李苡瑄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分工方式略以:本案詐欺集團以不詳方式取得人頭帳戶後,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法,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等擔任1號提款車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各該款項領出,復於提領地點將款項交給如附表所示之2號收水人員,2號收水人員亦會在提領地點附近將款項轉交給如附表所示之3號收水人員,後續則由宇○○、戌○○及少年王○程等人擔任水房外務,宇○○依「蘋果」;戌○○依「拉拉」之指示,自行挑選諸如公共廁所等地作為收水地點,透過Telegram群組回報給「蘋果」或「拉拉」,等待擔任3號之癸○○、B○○等人到場,由3號人員在廁間點算鈔票回報群組,宇○○則接受「蘋果」之指示進入廁所內,透過廁間隔板向3號收水人員收取款項,嗣後宇○○再將收得之款項拿到擔任如附表所示5號收水人員之少年王○程、戌○○或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所指定之公園、停車場或加油站等處,以同樣方式交付給其等,層轉詐欺款項,以截斷金流,助本案詐欺集團躲避檢警查緝。李苡瑄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遂依上開分工方式,擔任2號收水人員,實施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犯行。因前查獲癸○○等人涉犯詐欺犯行,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壬○○、 邱德凱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李苡瑄本案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本院於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訴字卷三第514、518頁),就被告參與附表二編號9部分犯行,並有附表二同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㈠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
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洗錢防制法之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編號19、20所示之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係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與本案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分工由車手領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再轉匯、交予收水,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用意即在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製造金流斷點,避免檢警日後之追索,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之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㈡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附表二編號9部分,與同編號之同案共犯或其餘詐欺集
團成員間,就本案上揭犯行,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㈣被告就附表二編號9部分,係以單一收取及交付詐欺款項行為
,侵害告訴人壬○○、邱德凱之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㈤另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
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就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部分,於本院審理期日自白犯行,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應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擔任收水工作(即
負責向提款車手拿取詐欺款項),並以此方式參與詐欺集團之詐欺犯行、製造金流斷點,使上開詐欺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難以追查,促成該集團詐騙告訴人及被告人取財之犯行,不僅侵害他人之財產利益,更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然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又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並有未成年子女3人,入監前為電子公司主管之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本案被告實施本案犯行,被告就附表二實施編號9所示犯行當日之報酬為7,000元,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訴字卷一第202頁),且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均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秀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及時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車手交水方式1玄○○民國110年11月21日15時15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玄○○聲稱其有訂購面膜,如果要取消,要去銀行或郵局,致玄○○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6時50分29,988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6時59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江浚洺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第二層收水:林承璋、 許維翰 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17時00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2黃○○(告訴)110年11月21日16時18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黃○○聲稱因網路平臺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其帳戶被重複扣款,可以使用網路銀行操作解除扣款設定,致黃○○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6時56分48,212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7時01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江浚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17時02分18,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3宙○○(告訴)110年11月21日16時28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宙○○聲稱其曾購買養生茶,因超商取貨時店員誤刷條碼多了24筆訂單,如果要取消訂單跟扣款,應依照指示操作ATM,致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7時31分29,985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7時36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江浚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17時37分1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4巳○○110年11月21日17時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巳○○聲稱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巳○○去超商ATM確認帳戶是否有重複扣款訂購口罩費用,致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7時14分29,985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7時27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60,000元江浚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17時22分30,000元(現金無摺存款,被害人陳稱存入金額為33,000元,但無存款單據)110年11月21日17時29分10,000元5A○○(告訴)110年11月21日16時28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A○○聲稱其曾購買釣竿,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加入高級會員,應依照指示操作手機及ATM,否則將會從A○○郵局帳戶直接扣款,致A○○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7時41分23,985元(現金無摺存款,但無存款單據)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7時47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39,000元江浚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6辰○○110年11月21日17時15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辰○○聲稱為新光百貨客服業者,因錯誤設定需繳年費之高級會員,應以網路轉帳方式解除,致辰○○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7時41分15,107元000-000000000000江浚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7寅○○(告訴)110年11月21日18時49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寅○○聲稱其曾購買身體乳,因會計作帳時有多做10筆重複消費金額並會扣款,如果要取消訂單跟,應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9時52分11,086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9時59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11,000元江浚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8丑○○(告訴)110年11月21日17時02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丑○○聲稱為網拍客服,因系統更新導致其成為高級會員,應以ATM轉帳方式解除,致丑○○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9時23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9時32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江浚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19時26分30,000元110年11月21日19時33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0年11月21日19時28分14,000元110年11月21日19時34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0年11月21日19時37分13,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9地○○(告訴)110年11月21日19時22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地○○聲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因其購物商品被退貨問題,而懷疑地○○有詐騙商家,所以要調查地○○名下金融帳戶流向,要求地○○去ATM輸入指令,致地○○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20時23分17,985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20時37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18,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江浚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0卯○○110年11月21日20時19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卯○○聲稱其曾購買保健食品,因內部系統錯誤要處理訂單問題,應依照指示操作ATM轉帳功能解除訂單,致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20時52分29,083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21時01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江浚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21時01分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未○○(告訴)110年11月20日17時23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未○○聲稱為王品享鴨會計部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信用卡號外流而在其他平臺購買禮券,應依佯稱為銀行專員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金管會帳戶保管,致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49,981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臺北市○○區○○○路000號(全聯超市民生店)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陳品聿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19,2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0年11月21日14,998元110年11月21日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延平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0年11月21日4,103元110年11月21日1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2酉○○(告訴)110年11月20日14時30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酉○○聲稱為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被害人之信用卡被盜刷,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上開問題,致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29,985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0年11月21日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0年11月21日905元(不含手續費5元)110年11月21日15時09分149,985元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5時22分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臺北迪化郵局)60,000元陳品聿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15時23分60,000元110年11月21日15時25分29,000元110年11月21日15時26分900元13丁○○(告訴)110年11月21日15時41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丁○○聲稱其曾購買平口褲,因客服人員操作錯誤又重新下19筆訂單,應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避免遭到扣款,致丁○○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6時33分8,987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6時52分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臺北迪化郵局)17,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陳品聿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16時40分2,021元110年11月21日16時47分5,987元14己○○(告訴)110年11月21日15時5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己○○自稱為餐飲集團客服人員,並聲稱己○○之信用卡遭盜刷,應依照指示操作ATM轉帳功能以止付該筆交易,致己○○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6時58分25,985元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7時13分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萊爾富 便利超商迪化店)19,900元陳品聿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17時14分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第一銀行大稻埕分行)12,000元110年11月21日17時27分24,985元110年11月21日17時40分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第一銀行大稻埕分行)30,000元15子○○110年11月21日16時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子○○自稱為銀行主任,並聲稱子○○之信用卡遭盜刷,應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利退款,致子○○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7時30分30,123元000-00000000000陳品聿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17時36分9,987元110年11月21日17時40分30,000元110年11月21日17時37分5,123元110年11月21日17時42分8,000元110年11月21日18時34分49,987元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8時38分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迪化店)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0年11月21日18時39分18,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0年11月21日18時35分17,989元110年11月21日18時41分35,000元16丙○○(告訴)110年11月21日15時25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丙○○自稱為購物平臺客服人員,並聲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多扣款13,700元,應依照指示操作ATM以利退款,致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8時37分4,985元000-0000000000000陳品聿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7乙○○(告訴)110年11月21日14時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乙○○自稱為購物平臺客服人員,並聲稱因電腦錯誤致乙○○下單成20件,應依照指示操作ATM以利退款,致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8時22分29,986元0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8時31分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迪化店)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車手:陳品聿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21日18時32分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0年11月21日18時41分12,053元110年11月21日19時03分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第一銀行大稻埕分行)12,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8天○○(告訴)110年11月12日20時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天○○自稱為店員,並聲稱因店員誤刷天○○信用卡,應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以利退款,致天○○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ATM而匯出右列款項。110年11月21日13時45分77,012元000-000000000000110年11月21日13時53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北富邦銀行延平分行)85,000元陳品聿第二層收水:林承璋、許維翰第三層收水:被告癸○○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0年11月12日13時52分39,001元110年11月21日13時55分31,000元19壬○○(告訴)111年2月25日17時45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壬○○自稱為購物平臺客服人員,並聲稱因人員操作錯誤將至壬○○信用卡遭扣款,應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利中止交易,致壬○○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1年2月25日20時02分49,986元000-00000000000111年2月25日20時20分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聯邦銀行中和分行)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辛○○(新北另案)第二層收水:被告李苡瑄第三層收水:被告B○○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1年2月25日20時20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2月25日20時04分49,984元111年2月25日20時21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2月25日20時21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2月25日20時22分1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20庚○○111年2月25日18時50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庚○○自稱為購物平臺客服人員,並聲稱因電腦錯誤至庚○○下單成2件,應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致庚○○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1年2月25日20時26分51,132元000-00000000000111年2月25日20時41分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中和遠建店)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辛○○(新北另案)第二層收水:被告李苡瑄第三層收水:被告B○○第四層收水:被告宇○○111年2月25日20時43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2月25日20時46分1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21甲○○(告訴)111年3月3日15時54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甲○○自稱為臉書業務的銀行專員,並聲稱因甲○○被賣家設定為高級會員,會重複下單,應依照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致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1年3月2日16時19分22,291元000-00000000000111年3月2日16時31分臺北市○○區○○街00號(上海銀行龍山分行)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被告辛○○第二層收水:被告亥○○第三層收水:被告B○○第四層收水:被告宇○○第五層收水:被告戌○○111年3月2日16時23分17,985元111年3月2日16時31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22申○○(告訴)111年3月2日15時53分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申○○自稱為臉書商家,並聲稱因申○○網路購物時勾選連續購買,應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匯款,致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1年3月2日16時17分49,985元000-00000000000111年3月2日16時32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被告辛○○第二層收水:被告亥○○第三層收水:被告B○○第四層收水:被告宇○○第五層收水:被告戌○○111年3月2日16時32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3月2日16時33分13,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3月2日16時37分27,012元111年3月2日16時49分臺北市○○區○○街000號(板信銀行西門分行)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3月2日16時50分7,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3月3日0時26分【倂辦】(聯邦銀行迴龍分行)700元(不含手續費5元)被告辛○○第二層收水:被告亥○○第三層收水:被告B○○23午○○111年3月2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午○○自稱為電商客服,並聲稱因系統訂單設定錯誤,應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致午○○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操作而匯出右列款項。111年3月2日16時18分48,123元000-0000000000000111年3月2日16時39分臺北市○○區○○街000號(板信銀行西門分行)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被告辛○○第二層收水:被告亥○○第三層收水:被告B○○第四層收水:被告宇○○第五層收水:被告戌○○111年3月2日16時40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3月2日16時23分48,123元111年3月2日16時40分6,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3月2日16時41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3月2日16時31分49,986元111年3月2日16時42分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111年3月2日16時47分臺北市○○區○○街000號(臺北漢中郵局)6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附表二編號提領車手車手提領帳戶領款時間、地點領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告訴人第二層收水人員第三層收水人員第四層收水人員第五層收水人員證據清單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1江浚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9分至5時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7萬8,000元玄○○ 鍾珮妤 宙○○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證人即被害人玄○○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5至6頁)2、證人即告訴人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鍾珮妤)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15至16頁)3、證人即告訴人宙○○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29至33頁、第35至37頁)4、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5、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6、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29頁、第313至315頁)7、證人 林姿芹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4頁)8、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頁、第49至5頁、偵7529號卷一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卷二第53至56頁)9、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7529號卷一第9至18頁、第179至184頁、第209至212頁)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二第387至388頁)2、被害人玄○○電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提款卡正反面影本各1張、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張(偵7529號卷二第7至8頁)3、告訴人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鍾珮妤)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3張、電話紀錄截圖1張(偵7529號卷二第19頁、第21頁)4、告訴人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偵7529號卷二第42頁)5、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6、被告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頁、第45至47頁)7、被告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20張(卷內為16張)、被告宇○○扣案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卷內為6張)、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7529號卷一第27至35頁、第37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3頁)8、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1藍1709】(本院卷一第181頁)9、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185至190頁)10、本院111年北院忠刑書緝字第1116號通緝書【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11、本院111年刑保字第2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81頁)2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至5時2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7萬元巳○○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證人即被害人巳○○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57至59頁)2、證人即告訴人A○○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81至84頁)3、證人即被害人辰○○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105至106頁)4、證人即告訴人寅○○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113至117頁)5、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6、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7、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29頁、第313至315頁)8、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4頁)9、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頁、第49至5頁、偵7529號卷一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卷二第53至56頁)10、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7529號卷一第9至18頁、第179至184頁、第209至212頁)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7分址同上3萬9,000元A○○辰○○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二第389頁)2、被害人巳○○被害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被害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紀錄1份(偵7529號卷二第63頁、第65頁、第67頁)3、告訴人A○○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6張、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張(偵7529號卷二第92至98頁)4、被害人辰○○電話紀錄截圖3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2張(偵7529號卷二第111至112頁)5、告訴人寅○○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2張、中國信託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6張(偵7529號卷二第125至127頁)6、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7、被告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頁、第45至47頁)8、被告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20張(卷內為16張)、被告宇○○扣案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卷內為6張)、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7529號卷一第27至35頁、第37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3頁)9、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1藍1709】(本院卷一第181頁)10、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185至190頁)11、本院111年北院忠刑書緝字第1116號通緝書【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12、本院111年刑保字第2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81頁)110年11月21日晚間7時59分址同上1萬1,000元寅○○林承璋、許維翰癸○○宇○○3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110年11月21日晚間7時32分至3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6萬元 張瑞育 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證人即告訴人丑○○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129至133頁)2、證人即告訴人地○○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151至154頁)3、證人即被害人卯○○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183至187頁)4、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浚洺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3至268頁)5、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6、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29頁、第313至315頁)7、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4頁)8、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頁、第49至5頁、偵7529號卷一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卷二第53至56頁)9、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7529號卷一第9至18頁、第179至184頁、第209至212頁)110年11月21日晚間8時11分址同上3萬元110年11月21日晚間8時37分至3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1萬8,000元地○○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二第391頁)2、告訴人丑○○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1張(偵7529號卷二第139頁、第141頁)3、告訴人地○○電話紀錄截圖2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25張、OK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9張、萊爾富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7張、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5張(偵7529號卷二第165至169頁、第171至180頁、第181至182頁)4、被害人卯○○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電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偵7529號卷二第191頁、第193頁)5、另案被告江浚洺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水畫面(偵17562號卷第315至327頁)6、被告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頁、第45至47頁)7、被告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20張(卷內為16張)、被告宇○○扣案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卷內為6張)、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7529號卷一第27至35頁、第37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3頁)8、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1藍1709】(本院卷一第181頁)9、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185至190頁)10、本院111年北院忠刑書緝字第1116號通緝書【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11、本院111年刑保字第2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81頁)110年11月21日晚間9時1分址同上2萬9,000元卯○○林承璋、許維翰癸○○宇○○4陳品聿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3分至5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北富邦銀行延平分行)11萬6,000元天○○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證人即告訴人天○○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337至351頁)2、證人即告訴人丁○○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251至254頁)3、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4、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5、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29頁、第313至315頁)6、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4頁)7、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頁、第49至5頁、偵7529號卷一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卷二第53至56頁)8、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7529號卷一第9至18頁、第179至184頁、第209至212頁)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2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臺北迪化郵局)1萬7,000元丁○○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二第397至399頁)2、告訴人天○○之渣打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中華郵政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7529號卷二第361至362頁、第365頁)3、告訴人丁○○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7張(偵7529號卷二第255至257頁)4、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5、被告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頁、第45至47頁)6、被告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20張(卷內為16張)、被告宇○○扣案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卷內為6張)、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7529號卷一第27至35頁、第37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3頁)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1藍1709】(本院卷一第181頁)8、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185至190頁)9、本院111年北院忠刑書緝字第1116號通緝書【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10、本院111年刑保字第2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81頁)5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2分至26分在址同上14萬9,900元酉○○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證人即告訴人酉○○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223至231頁)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4、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29頁、第313至315頁)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4頁)6、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頁、第49至5頁、偵7529號卷一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卷二第53至56頁)7、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7529號卷一第9至18頁、第179至184頁、第209至212頁)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二第395頁)2、告訴人酉○○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7529號卷二第247至249頁)3、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4、被告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頁、第45至47頁)5、被告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20張(卷內為16張)、被告宇○○扣案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卷內為6張)、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7529號卷一第27至35頁、第37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3頁)6、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1藍1709】(本院卷一第181頁)7、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185至190頁)8、本院111年北院忠刑書緝字第1116號通緝書【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9、本院111年刑保字第2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81頁)6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分至4分在民生西路280號(全聯超市民生店)3萬9,010元未○○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證人即告訴人未○○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203至207頁)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3、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4、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29頁、第313至315頁)5、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4頁)6、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頁、第49至5頁、偵7529號卷一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卷二第53至56頁)7、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7529號卷一第9至18頁、第179至184頁、第209至212頁)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延平分行)3萬10元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二第393頁)2、告訴人未○○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8張、電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偵7529號卷二第210至214頁)3、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4、被告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頁、第45至47頁)5、被告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20張(卷內為16張)、被告宇○○扣案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卷內為6張)、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7529號卷一第27至35頁、第37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3頁)6、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1藍1709】(本院卷一第181頁)7、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185至190頁)8、本院111年北院忠刑書緝字第1116號通緝書【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9、本院111年刑保字第2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81頁)7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3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迪化店)1萬9,900元己○○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證人即告訴人己○○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267至269頁)2、證人即被害人子○○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285至286頁)3、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4、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5、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29頁、第313至315頁)6、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4頁)7、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頁、第49至5頁、偵7529號卷一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卷二第53至56頁)8、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7529號卷一第9至18頁、第179至184頁、第209至212頁)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4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第一銀行大稻埕分行)1萬2,000元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0分至42分址同上6萬8,000元己○○子○○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二第401至404頁)2、告訴人己○○之國泰世華銀行、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各1張、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張、電話紀錄截圖3張(偵7529號卷二第279至283頁)3、被害人子○○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各1張、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號翻拍照片1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對帳單1份、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結果翻拍照片2張、玉山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對帳單1份、電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偵7529號卷二第281至282頁、第287至288頁、第291至292頁、第296頁)4、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5、被告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頁、第45至47頁)6、被告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20張(卷內為16張)、被告宇○○扣案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卷內為6張)、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7529號卷一第27至35頁、第37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3頁)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1藍1709】(本院卷一第181頁)8、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185至190頁)9、本院111年北院忠刑書緝字第1116號通緝書【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10、本院111年刑保字第2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81頁)8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110年11月21日晚間6時31分至41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迪化店)10萬2,000元子○○丙○○乙○○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證人即被害人子○○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285至286頁)2、證人即告訴人丙○○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313至315頁)3、證人即告訴人乙○○警詢之證述(偵7529號卷二第303至305頁)4、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品聿警詢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79至285頁)5、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7562號卷第267至273頁、偵17563號卷第435至439頁)6、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29頁、第313至315頁)7、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4頁)8、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9098號卷第15至16頁、第49至5頁、偵7529號卷一第123至133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卷二第53至56頁)9、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7529號卷一第9至18頁、第179至184頁、第209至212頁)110年11月21日晚間7時3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第一銀行大稻埕分行)1萬2,000元乙○○林承璋、許維翰癸○○宇○○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偵7529號卷二第405頁)2、被害人子○○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各1張、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號翻拍照片1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對帳單1份、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結果翻拍照片2張、玉山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對帳單1份、電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偵7529號卷二第281至282頁、第287至288頁、第291至292頁、第296頁)3、告訴人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電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偵7529號卷二第333頁、第335至336頁)4、告訴人乙○○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張(偵7529號卷二第311頁)5、另案被告陳品聿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偵17562號卷第329至341頁)6、被告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內相簿截圖1份、被告之扣案行動電話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098號卷第36至41頁、第45至47頁)7、被告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20張(卷內為16張)、被告宇○○扣案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卷內為6張)、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7529號卷一第27至35頁、第37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3頁)8、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1藍1709】(本院卷一第181頁)9、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185至190頁)10、本院111年北院忠刑書緝字第1116號通緝書【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11、本院111年刑保字第2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81頁)9辛○○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111年2月25日晚間8時20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聯邦銀行中和分行)9萬9,025元壬○○李苡瑄B○○宇○○1、證人即告訴人壬○○警詢之證述(偵17563號卷第111至114頁)2、證人即被害人庚○○警詢之證述(偵17563號卷第131至132頁)3、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29頁、第313至315頁)4、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4頁)5、證人即共同被告辛○○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46918號卷第4至6頁、偵17563號卷第13至23頁、第377至381頁、本院卷一第491至493頁、第533至534頁)6、證人即共同被告李苡瑄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371至397頁、偵17563號卷第343至346頁、本院卷一第201至203頁)7、證人即共同被告B○○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55至459頁、偵17563號卷第413至415頁、偵46918號卷第12至13頁、本院卷一第197至199頁)8、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7529號卷一第9至18頁、第179至184頁、第209至212頁)111年2月25日晚間8時41分至46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中和遠建店)5萬15元庚○○李苡瑄B○○宇○○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偵17563號卷第219頁)2、告訴人壬○○之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共3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5張、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3張、電話紀錄截圖2張(偵17563號卷第118至123頁)3、被害人庚○○電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卷內僅1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2張(偵17563號卷第133至134頁)4、被告辛○○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17563號卷第95至102頁、第107頁、第109至110頁)5、被告辛○○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12058號卷第43頁)6、被告辛○○經警方查獲現場照片(偵17563號卷第103至104頁)7、被告李苡瑄另案擔任提款車手之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偵17563號卷第255至257頁、第261至263頁、第267至269頁、第273至275頁)8、被告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20張(卷內為16張)、被告宇○○扣案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卷內為6張)、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7529號卷一第27至35頁、第37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3頁)9、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1藍1709】(本院卷一第181頁)10、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185至190頁)11、本院111年北院忠刑書緝字第1116號通緝書【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12、本院111年刑保字第2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81頁)10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1分至33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上海銀行龍山分行)9萬3,025元申○○甲○○亥○○B○○宇○○戌○○1、證人即告訴人申○○警詢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12至213頁)2、證人即告訴人甲○○警詢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197至199頁)3、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29頁、第313至315頁)4、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4頁)5、證人即共同被告辛○○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46918號卷第4至6頁;偵17563號卷第13至23頁、第377至381頁、本院卷一第491至493頁、第533至534頁)6、證人即共同被告亥○○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41至448頁、偵17563號卷第305至309頁、本院卷二第53至56頁)7、證人即共同被告B○○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55至459頁、偵17563號卷第413至415頁、偵46918號卷第12至13頁、本院卷一第197至199頁)8、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7529號卷一第9至18頁、第179至184頁、第209至212頁)9、證人即共同被告戌○○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2058號卷第63至65頁、第69至80頁、第87至91頁、第257至261頁、第401至405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卷一第197至199頁)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9分至50分在臺北市○○區○○街000號(板信銀行西門分行)2萬7,010元甲○○亥○○B○○宇○○戌○○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偵17563號卷第91頁)2、告訴人申○○手機網路銀行帳戶臺幣活存明細截圖3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6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電話紀錄截圖3張(偵12058號卷第221至223頁、第225至229頁)3、告訴人甲○○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1份(偵12058號卷第205頁)4、被告辛○○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17563號卷第95至102頁、第107頁、第109至110頁)5、【併辦】111年3月3日0時26分許聯邦銀行迴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偵46918號卷第26頁)6、被告辛○○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12058號卷第43頁)7、被告辛○○經警方查獲現場照片(偵17563號卷第103至104頁)8、被告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20張(卷內為16張)、被告宇○○扣案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卷內為6張)、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7529號卷一第27至35頁、第37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3頁)9、被告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手機相簿翻拍照片、被告之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年3月2日收水地下停車場廁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被告使用行動電話基地臺位置明細、被告之扣案手機資料、被告之扣案手機備忘錄翻拍照片(偵12058號卷第55至59頁、第97至145頁、第147至153頁、第155至183頁)1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1藍1709】(本院卷一第181頁)11、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185至190頁)12、本院111年北院忠刑書緝字第1116號通緝書【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13、本院111年刑保字第2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81頁)11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9分至42分址同上8萬6,025元午○○亥○○B○○宇○○戌○○1、證人即被害人午○○警詢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49至250頁)2、證人少年王○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321至325頁、第327至329頁、第313至315頁)3、證人林姿芹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058號卷第281至286頁、第289至291頁、第301至304頁)4、證人即共同被告辛○○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46918號卷第4至6頁;偵17563號卷第13至23頁、第377至381頁、本院卷一第491至493頁、第533至534頁)5、證人即共同被告亥○○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41至448頁、偵17563號卷第305至309頁、本院卷二第53至56頁)6、證人即共同被告B○○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7562號卷第455至459頁、偵17563號卷第413至415頁、偵46918號卷第12至13頁、本院卷一第197至199頁)7、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7529號卷一第9至18頁、第179至184頁、第209至212頁)8、證人即共同被告戌○○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偵12058號卷第63至65頁、第69至80頁、第87至91頁、第257至261頁、第401至405頁、審訴卷第125至127頁、本院卷一第197至199頁)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7分在臺北市○○區○○街000號(臺北漢中郵局)6萬元1、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偵17563號卷第93至94頁)2、被害人午○○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4張、電話紀錄截圖1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卷內共2張)(偵12058號卷第245至248頁、第251至253頁)3、被告辛○○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17563號卷第95至102頁、第107頁、第109至110頁)4、被告辛○○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12058號卷第43頁)5、被告辛○○經警方查獲現場照片(偵17563號卷第103至104頁)6、被告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備忘錄截圖、來電紀錄截圖、聯絡人資料截圖共20張(卷內為16張)、被告宇○○扣案行動電話叫車紀錄1份、110年11月21日交、收水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卷內為6張)、111年3月2日交收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7529號卷一第27至35頁、第37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3頁)7、被告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扣案手機相簿翻拍照片、被告之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年3月2日收水地下停車場廁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被告使用行動電話基地臺位置明細、被告之扣案手機資料、被告之扣案手機備忘錄翻拍照片(偵12058號卷第55至59頁、第97至145頁、第147至153頁、第155至183頁)8、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11藍1709】(本院卷一第181頁)9、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9月5日檢紀呂111數採助55字第1119056251號函暨函覆數位採證登記暨紀錄表影本(本院卷一第185至190頁)10、本院111年北院忠刑書緝字第1116號通緝書【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77至478頁)11、本院111年刑保字第223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宇○○】(本院卷一第4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