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149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9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柏凱選任辯護人曾艦寬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071號、111年度偵字第38242號、111年度偵字第38835號、111年度偵字第38941號、111年度偵字第38943號、111年度偵字第39382號、111年度偵字第39485號、111年度偵字第39486號、112年度偵字第374號、112年度偵字第555號、112年度偵字第930號、112年度偵字第1171號、112年度偵字第2212號、112年度偵字第3193號、112年度偵字第3194號、112年度偵字第4431號、112年度偵字第4580號、112年度偵字第4581號、112年度偵字第4592號、112年度偵字第4615號、112年度偵字第4686號、112年度偵字第4763號、112年度偵字第4883號、112年度偵字第5069號、112年度偵字第5145號、112年度偵字第5758號、112年度偵字第5871號、112年度偵字第6550號、112年度偵字第6551號、112年度偵字第7846號、112年度偵字第8241號、112年度偵字第1474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2800號)與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79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方柏凱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3主文欄所示之參拾參罪,所處之刑如附表四編號1至33主文欄所示。本案所犯參拾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方柏凱於民國111年7月10日前某時,在網路遊戲「天堂」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今晚打老虎」之網友,並向「今晚打老虎」提及其缺錢花用之近況,「今晚打老虎」遂介紹有「賺錢機會」,並請方柏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勇」之人聯絡。
方柏凱因而得悉所謂「賺錢機會」,實係提供自己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予對方,嗣於不明款項匯入後,依「勇」或同樣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飛機」暱稱「擊敗人」之人之指示提領款項,再依指示轉匯至指定之不詳帳戶,即可獲得每月高達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不低報酬。方柏凱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之帳戶提供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匯入來源不明款項再協助提領,可能遭詐騙集團以自己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況臺灣面積不大且金融匯兌發達,凡正當行業縱涉及大量款項進出,亦無必要先將客戶款項匯至網路臨時覓找之人帳戶,再由該人提領另轉匯至其他帳戶,如此迂迴不但毫無效率,款項亦極易遭人侵占或遺失,而此提領現金再轉匯之工作不具專業技術性,也非高度勞力密集工作,竟可獲得不低報酬,佐以時下政府宣導詐騙集團利用人員出面提領詐騙贓款上繳之洗錢手法,明顯可疑此「賺錢機會」絕非「勇」所稱處理「股友社退費」之工作內容,反而與詐騙集團運作模式相近,「今晚打老虎」、「勇」、「擊敗人」及其等背後成員為以對一般民眾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然方柏凱因罹患先天性重度糖尿病,需長期洗腎而無法工作,為獲得報酬,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該詐騙集團,並承此犯意,與「勇」、「擊敗人」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間,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00日間某時,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住處,先將所申設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帳戶之帳號提供予「勇」,並應允如有款項匯入,會依「擊敗人」之指示提領轉匯。嗣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一編號1至3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方柏凱旋依「擊敗人」之指示,或由方柏凱本人;或於方柏凱洗腎、就醫而不便時,委請不知情之父親 方國銓 ,前往提領款項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再依指示轉匯至不詳申辦人開設之金融帳戶,藉此將將贓款分層包裝且製造「死轉手」之查緝斷點,而隱匿各次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 陳玉菁李如婷廖桂婷沈彥君周瑾茹賴佳君范士軒謝曉琪李謦妤林彥騰沈瑜慧陳暉府蔡東迅廖啟涵黃信融湯雅鈞陳維勳曾韻文陳軍達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李易豪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鄭至庭彭采萱陳紓妍湖棋詠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陳紫昀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柏凱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首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審訴一卷第186頁、第315頁、第339頁),核與各被害人指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三)之情節一致,並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附表二各該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偵8卷第97頁至第115頁、第129頁至第189頁)、攝得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偵8卷第201頁至第205頁、第228頁至第232頁)、被告所提其與「勇」間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卷第17頁至第33頁)及其他各該犯行補強證據(具體名稱及卷內出處頁碼詳見附表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資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首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查依附表一各被害人指述內容,可知均有佯裝為投資網站之人員以投資虛擬貨幣之詐術對各被害人詐騙,並以製作精美之投資交易網站取信於被害人,實施詐術內容及行騙方式均與時下常見詐騙集團手法相似。又僅本案之被害人就高達33位,行騙時間至少2個月,從而實施犯罪之不法份子如非以多數人並以縝密組織、精細分工之方式為之,實無法遂行此大規模詐騙行為,堪認其等必未三人以上且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核屬有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組織無訛,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範之犯罪組織。而本案被告經「今晚打老虎」介紹而與「勇」聯絡,得悉所謂之「賺錢機會」實係提供自己申辦之金融機構帳號予對方,嗣於不明款項匯入後,再依「擊敗人」之指示提領款項,並依匯入指定之不詳帳戶,即可獲得每月5萬元之不低報酬。然依被告智識程度,其必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可預見將自己之帳戶提供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匯入來源不明款項再協助提領,可能遭詐騙集團以自己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況臺灣面積不大且金融匯兌發達,凡正當行業縱涉及大量款項進出,亦無必要先將客戶款項匯至網路臨時覓找之人帳戶,再由該人提領另轉匯至其他帳戶,如此迂迴不但毫無效率,款項亦極易遭人侵占或遺失,且此提領現金再轉匯之工作不具專業技術性,也非高度勞力密集工作,竟可獲得不低報酬,佐以時下政府宣導詐騙集團利用人員出面提領詐騙贓款上繳之洗錢手法,明顯可疑此「賺錢機會」絕非「勇」所稱處理「股友社退費」之工作內容,反而與詐騙集團運作模式相近,被告既已起疑,然因病缺錢孔急,未以謹慎合理之方法進行求證,抱持不試一下即無獲得報酬可能之心態,仍配合「勇」、「擊敗人」提供帳戶,自屬參加該犯罪組織之行為。此外,附表一各被害人受騙匯款至各該帳戶後,被告依「擊敗人」指示提領款項,又以轉匯方式匯入不詳帳戶上繳,顯係就贓款流向進行分層包裝且「死轉手」之設計,藉此製造追查斷點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而屬隱匿贓款去向之洗錢行為。
㈡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
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參與首揭詐騙集團期間所為本案以外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並先於本案繫屬於法院,則承上開意旨,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被告就本件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與「勇」、「擊敗人」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本案各該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就本件係對33位不同被害人行騙,其等各因此受騙交付財物,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一編號33被
害人所為,除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外,同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語。然依前開說明,被告參加本詐騙集團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於其對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論處即可,自不得重複評價,從而被告於追加起訴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屬檢察官於同一法院重複起訴,本應為公訴不受理,然應予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㈣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本案各次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等規定減輕該罪之法定刑(職是,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於被告行為後修正,惟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㈤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其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查被告自幼罹患先天性糖尿病,病程隨年齡增長而加重,引發眼球、心臟及腎臟病變,並於未滿30歲之000年0月間起,已達末期腎衰竭程度,需定期接受透析治療(俗稱「洗腎」),現左眼完全失明,右眼視力幾微,有被告所提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眼科病歷報告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03頁、第291頁至第300頁),堪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5年來長期洗腎,導致無法工作,才上網找到此賺錢機會等語屬實。本院考量被告因重病無法工作,家庭經濟負擔壓力甚大,判斷事理能力自然稍差,因而遭「今晚打老虎」、「勇」、「擊敗人」所利用。此外,被告提供自己金融帳戶資料並親自提領款項,相較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顯較容易為檢警查獲,應認其涉入詐騙不法份子內部運作之程度甚低,犯後甚有悔意,然其於本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3罪,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是衡以上情,應認有情輕法重之虞,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㈥爰審酌近年我國治安飽受詐騙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
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家庭失和之諸多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騙集團極其痛惡,縱經立法者修法提高此類詐欺犯罪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民間主張應再提高法定刑度之聲浪仍未停歇,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加入詐騙集團提供自己申辦金融帳戶並協助提領款項上繳,遂行洗錢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非但使本件各被害人財物受損,更造成一般民眾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復參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因久病無收入,無力賠償本件全部被害人,然與到庭之附表一編號26被害人達成和解,約定分期賠償損失,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高中畢業之最高學歷,前從事殯葬業,然因洗腎而無法繼續工作,家中收入靠從事家務清潔之母親,父親也罹患糖尿病等語(見審訴卷第340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被告於本件所犯33罪之刑,均無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即衡諸罪名相同,犯罪時間甚密接,犯罪手法相同,暨考量犯罪所生危害及造成被害人之損失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㈡查被告與其他共同正犯於附表一犯行合力隱匿詐騙贓款之去
向,為其於本案所隱匿之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本案所犯之各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方原本約定每月結1次,大概3萬5,000元至5萬元,但後來我不願提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對方就消失不聯絡,所以最後沒拿到錢等語(見審訴一卷第187頁),故如對被告沒收所屬詐騙集團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退併辦部分:㈠檢察官併辦意旨(112年度偵字第22800號)略以:被告與「
勇」、「擊敗人」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提供附表二所示帳戶之資料予「勇」,嗣所屬詐騙集團成員:①於111年8月29日以假投資之詐術使 方溫馨 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7時12分匯款1萬5040元至附表二編號2帳戶;②於111年9月3日以假投資之詐術使 黃宏斌 顯於錯誤,於同日上午8時44分至50分間,各匯款3萬0,080元、18萬0,360元、18萬0,360元至附表二編號2帳戶,被告旋依指示提領並轉匯至指定帳戶或交付其他成員,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云云。
㈡然本件被告所為,非僅單純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之幫助
行為,其依指示提領、轉匯贓款,均屬參與詐欺及洗錢構成要件行為,並與「勇」、「擊敗人」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對獨立各被害人所為應分論1罪,誠如前述。而檢察官上開併辦意旨所載之被害人方溫馨、黃宏斌,均非本件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被害人,故被告於併辦意旨部分所為如成立犯罪,無從與本件被告所犯各罪構成事實或法律一罪關係,本件起訴效力顯不及於併辦意旨部分,本院自不得就此併為審判,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雄移送併辦又追加起訴,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1陳玉菁(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龍過無痕」對 陳玉箐 佯稱:可於「B0XC0IN」、「BOXBOXX666」等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陳玉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7月23日晚上7時許匯款4,00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111年9月8日凌晨0時11分許匯款1萬5,040元111年9月3日晚上6時31分許匯款4,00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2李如婷(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4日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Amy- 熙熙 」對李如婷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李如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匯款1萬2,00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111年8月29日18時24分許匯款1萬6,00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1分許匯款1萬5,040元3廖桂婷(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 舒涵 」對廖桂婷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廖桂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許匯款1萬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3分許匯款1萬5,04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4 陳彥寧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9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Amy-熙熙」對陳彥寧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陳彥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7日凌晨0時21分許匯款1萬50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21日凌晨1時37分許匯款10萬元111年8月30日晚上7時49分許匯款3萬008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111年9月12日晚上8時5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9月12日晚上8時11分許匯款4萬0,180元5沈彥君(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4日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Amy-熙熙」對沈彥君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沈彥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0分許匯款7,00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1日晚上8時6分許匯款1萬5,05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111年9月5日晚上8時10分許匯款2萬111元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3分許匯款1萬5,050元6周瑾茹(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Amy-熙熙」對周瑾茹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周瑾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ll1年8月10日晚上8時38分許匯款1萬0,50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7賴佳君(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舒涵」將賴佳君加入「舒涵股市輔導社」群組,並對賴佳君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賴佳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9分許匯款3萬0,08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111年9月1日上午8時51分許匯款3萬0,080元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1分許匯款6萬0,120元111年9月8日10時29分許匯款6萬0,120元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3分許匯款6萬0,12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3分許匯款9萬0,18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6分許匯款9萬0,18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5分匯款5萬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6分許匯款1萬1,500元8范士軒(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1日晚上8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Amy-熙熙」對范士軒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范士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27日凌晨1時43分許匯款1萬5,04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2日凌晨1時39分許匯款1萬5,050元111年9月5日早上6時30分許匯款3萬0,080元111年9月7日早上9時22分許匯款3萬0,080元111年9月12日上午11時43分許匯款3萬0,10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4分許匯款1萬5,040元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33分許匯款30萬0,600元9謝曉琪(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舒涵」對謝曉琪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謝曉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4分許匯款1萬5,04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3分許匯款4萬5,12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6分許匯款5萬元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7分許匯款4萬180元111年9月15日晚上7時25分許匯款4萬18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15日晚上7時26分許匯款5萬元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1分許匯款9萬2,25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9分許匯款9萬2,250元10李謦妤(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帶漲大哥」對李謦妤佯稱:可於「B0X」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李謦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匯款1萬5,05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2日晚上7時55分許匯款1萬5,050元11林彥騰(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報牌小哥(鄭仲恩)」對林彥騰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林彥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6分許匯款1萬5,05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9分許匯款1萬5,050元111年9月12日上午11時27分許匯款15萬28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2 謝宜樺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日進斗金」對謝宜樺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謝宜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1日晚上9時45分許匯款1萬5,04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14日晚上7時21分許匯款1萬5,040元111年9月21日晚上7時17分許匯款3萬750元13沈瑜慧(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日進斗金」對謝宜樺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謝宜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6分許匯款3萬5,00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6分許匯款3萬5,000元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5分許匯款2萬元111年9月11日凌晨0時4分許匯款5萬元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5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9月13日上午8時27分許匯款5萬元14陳暉府(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陳暉府佯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暉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2分許匯款3萬8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15 羅康綸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1日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Michael」對羅康綸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羅康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8月31日晚上9時36分許匯款1萬5,04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8分許匯款10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9分許匯款8萬300元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52分許匯款10萬元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53分許匯款8萬300元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47分許匯款10萬元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48分許匯款5萬250元16蔡東迅(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帶漲大哥」對蔡東迅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蔡東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6日上午11時許匯款1萬5,00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7日上午9時32分許匯款3萬元111年9月7日上午9時33分許匯款3萬120元111年9月13日凌晨1時49分許匯款9萬180元17廖啟涵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帶漲大哥」對廖啟涵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廖啟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匯款1萬5,05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分許匯款3萬80元111年9月15日晚上7時38分許匯款4萬9,632元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4分許匯款4萬4,368元18李易豪(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帶漲大哥」對李易豪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李易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8分許匯款3萬8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8日中午12時34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9月8日中午12時35分許匯款4萬180元19黃信融(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帶漲大哥」對黃信融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黃信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8分許匯款3萬8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6日晚上7時6分許匯款3萬80元20湯雅鈞(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怡」對湯雅鈞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湯雅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3日晚上7時23分許匯款1萬5,04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21陳維勳(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4日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龍過無痕」對陳維勳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陳維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4日晚上11時4分許匯款3萬8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7分許匯款5萬元22曾韻文(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4日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龍過無痕」對陳維勳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陳維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5分許匯款3萬80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4分許匯款5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9分許匯款1萬120元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6分許匯款3萬80元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3分許匯款5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分許匯款3萬元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1分許匯款1萬9,198元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分許匯款1萬12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許匯款2萬元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4分許匯款3萬元111年9月15日晚上7時32分許匯款2萬7,50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分許匯款2萬9,12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分許匯款3萬元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許匯款1,000元23 翟家翠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明」對翟家翠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翟家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6日晚上7時39分許匯款3萬8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9分許匯款3萬80元111年9月12日晚上7時11分許匯款3萬80元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5分許匯款9萬180元24方 慎偲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5日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 方慎偲 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方慎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6時8分許匯款1萬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6時9分許匯款5,045元25鄭至庭(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帶漲大哥」對鄭至庭佯稱:可於「B0XCO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鄭至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13日晚上8時21分許匯款1萬5,04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22分許匯款3萬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24分許匯款3萬120元26彭采萱(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龍過水無痕」對彭采萱佯稱:可於「B0X」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彭采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15日上午8時53分許匯款3萬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27陳軍達(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Amy-熙熙」對陳軍達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陳軍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15日晚上9時4分許匯款1萬5,045元被告板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28 高千雅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5日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BOX盒子」對高千雅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高千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15日晚上9時29分許匯款6萬12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21日上午9時49分許匯款6萬150元111年9月21日上午9時55分許匯款1,350元29陳紓妍(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3日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怡」對陳紓妍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陳紓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1分許匯款3萬8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30 楊鴻毅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Michael」對楊鴻毅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楊鴻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17日上午11時37分許匯款3萬8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5分許匯款3萬840元111年9月22日凌晨1時34分許匯款3萬850元31 陳佳君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Amy-熙熙」對陳佳君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陳佳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20日上午7時41分許匯款4萬8,128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20日上午7時44分許匯款4萬8,128元32湖棋詠(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3日某時許,在FACEBOOK網站張貼投資廣告,吸引湖棋詠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盒子BOX」之人,並對湖棋詠佯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虚擬幣以賺取獲利云云,致湖棋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22日凌晨1時44分許匯款3萬75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33陳紫昀(提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夢」對陳紫昀佯稱:可於「B0XC0IN」網站操作虚擬幣,並依指示匯款以賺取獲利云云,致陳紫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37分許匯款4萬180元附表二:
編號提領帳戶提領時間及金額1被告板信商業銀行木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7月25日,分12次提領共24萬8,500元111年7月26日,分2次提領共2萬8,000元111年7月28日上午10時14分許,提領1萬9,000元111年8月1日晚上10時30分許,提領1萬9,000元111年8月2日,分2次提領共3萬8,000元111年8月3日上午11時17分許,提領1萬3,000元111年8月8日,分3次提領共9萬元111年8月11日,分2次提領共4萬6,000元111年8月12日晚上11時2分許,提領1萬元111年8月22日上午11時17分許,提領500元111年8月26日,分2次提領共6萬元111年8月29日,分2次提領共3萬500元111年8月31日,分7次提領共18萬8,697元111年9月2日,分7次提領共14萬8,270元111年9月5日,分10次提領共24萬元111年9月6日,分8次提領共20萬4,990元111年9月7日,分6次提領共14萬5,560元111年9月8日,分5次提領共13萬5,160元111年9月12日,分18次提領共43萬5,000元111年9月13日,分7次提領共19萬3,300元111年9月14日晚上8時24分許,提領3萬元111年9月15日,分9次提領共21萬4,990元111年9月16日,分5次提領共13萬元111年9月19日,分18次提領共63萬5,520元2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7月29日,分3次提領共11萬8,500元111年7月30日,提領1萬元111年8月1日,分6次提領共13萬元111年8月2日,提領1萬3,000元111年8月4日,分2次提領共3萬元111年8月5日,分3次提領共13萬元111年8月7日,提領8萬元111年8月8日,提領10萬元111年8月9日,提領4萬4,000元111年8月10日,分3次提領共8萬9,000元111年8月11日,分3次提領共4萬7,000元111年8月13日,提領2,000元111年8月14日,提領1,000元111年8月15日,分2次提領共12萬元111年8月16日,分3次提領共6萬5,000元111年8月17日,分2次提領共3萬元111年8月18日,提領10萬元111年8月19日,分2次提領共12萬元111年8月20日,提領1萬元111年8月22日,分2次提領共5萬2,000元111年8月23日,提領7,000元111年8月24日,提領3萬元111年8月25日,提領1萬1,000元111年8月26日,提領6萬7,000元111年8月27日,提領1萬5,000元111年8月28日,提領1,500元111年8月29日,分2次提領共1萬2,945元111年8月30日,分3次提領共4萬8,000元111年8月31日,分3次提領共12萬1,720元111年9月1日,分2次提領共12萬元111年9月2日,分7次提領共16萬9,111元111年9月3日,分3次提領共12萬2,000元111年9月4日,分3次提領共17萬7,000元111年9月5日,分6次提領共20萬5,990元111年9月6日,分5次提領共12萬1,000元111年9月7日,分4次提領共22萬500元111年9月8日,分11次提領共43萬6,907元111年9月9日,分5次提領共29萬元111年9月10日,分3次提領共22萬元111年9月11日,分3次提領共21萬5,000元111年9月12日,分6次提領共27萬5,124元111年9月13日,分6次提領共32萬9,990元111年9月14日,分6次提領共32萬9,280元111年9月15日,分5次提領共33萬700元111年9月16日,分5次提領共33萬元111年9月17日,分4次提領共33萬元111年9月18日,分4次提領共33萬元111年9月19日,分4次提領共33萬元111年9月20日,分4次提領共33萬元111年9月21日,分3次提領共30萬元111年9月22日,分4次提領共31萬8,336元111年9月23日,分3次提領共30萬元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指述卷內相關證據1陳玉菁111年10月31日警詢(偵14卷第7頁至第15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卷第59頁至第79頁、第87頁至第101頁)2李如婷111年10月22日警詢(偵13卷第7頁至第9頁)匯款明細、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卷第49頁至第101頁、第107頁至第109頁)3廖桂婷111年9月29日警詢(偵8卷第7頁至第8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第41頁至第49頁、第53頁)4陳彥寧111年10月11日警詢(偵18卷第7頁至第9頁)存款交易明細、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8卷第17頁至第41頁、第45頁至第70頁)5沈彥君111年10月10日警詢(偵3卷第7頁至第13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網站頁面截圖(偵3卷第69頁至第75頁)6周瑾茹111年11月18日警詢(偵15卷第7頁至第10頁)轉帳紀錄、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33頁至第39頁、第45頁)7賴佳君111年10月27日警詢(偵28卷第7頁至第9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8卷第85頁至第123頁、第137頁)8范士軒111年10月7日警詢(偵16卷第7頁至第9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網站頁面截圖(偵16卷第41頁至第61頁)9謝曉琪111年9月30日警詢(偵5卷第7頁至第12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網站頁面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5卷第57頁至第85頁)10李謦妤111年10月28日警詢(偵22卷第7頁至第9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2卷第49頁至第55頁、第63頁)11林彥騰①111年11月4日警詢(偵4卷第7頁至第11頁)②112年9月28日本院訊問(審訴卷第175頁至第176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林彥騰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交易明細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卷第19頁至第27頁、第67頁至第74頁、第77頁)12謝宜樺111年11月3日警詢(偵26卷第7頁至第10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6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67頁至第69頁)13沈瑜慧111年10月12日警詢(偵17卷第7頁至第10頁)轉帳紀錄截圖、假投資網站頁面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卷第73頁至第76頁、第81頁至第86頁、第91頁至第92頁、第103頁、第109頁至第111頁)14陳暉府111年10月8日警詢(偵20卷第7頁至第8頁)轉帳紀錄截圖(偵20卷第25頁)15羅康綸111年10月26日警詢(偵24卷第9頁至第11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4卷第31頁至第37頁、第49頁至第59頁)16蔡東迅111年10月28日警詢(偵19卷第7頁至第9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卷第23頁、第29至第35頁、第83頁至第91頁)17廖啟涵111年9月28日警詢(偵7卷第7頁至第8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網站頁面截圖(偵7卷第25頁至第36頁)18李易豪111年10月24日警詢(偵32卷第53頁至第5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卷第59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4頁、第78頁)19黃信融111年10月21日警詢(偵1卷第7頁至第17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卷第27頁至第45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3頁)20湯雅鈞111年11月5日警詢(偵9卷第7頁至第9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47頁、第51頁至第54頁、第57頁至第59頁)21陳維勳111年10月27日警詢(偵11卷第7頁至第10頁)陳維勳之存摺翻拍照片、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卷第45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7頁)22曾韻文111年10月21日警詢(偵21卷第7頁至第23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偵21卷第69頁至第97頁、第103頁至第105頁、第123頁至第249頁)23翟家翠111年10月26日警詢(偵29卷第7頁至第9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卷第61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81頁至第101頁、第107頁至第112頁)24方慎偲111年10月12日警詢(偵2卷第9頁至第11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53頁至第58頁)25鄭至庭111年11月5日警詢(偵30卷第9頁至第13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卷第15頁至第29頁、第71頁、第77頁至第78頁)26彭采萱111年11月3日警詢(偵31卷第9頁至第12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卷第13頁至第16頁、第45頁)27陳軍達111年10月8日警詢(偵12卷第7頁至第10頁)交易明細、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卷第27頁至第39頁、第43頁至第47頁、第53頁至第59頁)28高千雅111年10月26日警詢(偵23卷第7頁至第9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3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41頁至第61頁、第109頁至第114頁)29陳紓妍111年11月4日警詢(偵25卷第9頁至第13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21頁、第27至第31頁)30楊鴻毅111年9月27日警詢(偵6卷第7頁至第8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49頁、第53頁至第57頁)31陳佳君111年10月9日警詢(偵27卷第22頁至第2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網站頁面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30頁、第36頁至第44頁)32湖棋詠111年10月14日警詢(偵10卷第13頁至第15頁)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58頁)33陳紫昀111年11月2日警詢(偵33卷第13頁至第19頁)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3卷第27頁、第33頁至第41頁、第51頁至第125頁)附表四: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並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4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5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6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7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8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9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0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1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4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5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6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7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8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9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0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1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4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5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6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7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8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9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0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1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方柏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五:
簡稱卷宗全名偵1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071號卷偵2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242號卷偵3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835號卷偵4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941號卷偵5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943號卷偵6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382號卷偵7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485號卷偵8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486號卷偵9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4號卷偵10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5號卷偵11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0號卷偵12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1號卷偵13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12號卷偵14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3號卷偵15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號卷偵16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31號卷偵17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80號卷偵18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81號卷偵19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92號卷偵20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15號卷偵21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86號卷偵22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63號卷偵23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83號卷偵24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9號卷偵25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45號卷偵26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58號卷偵27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71號卷偵28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50號卷偵29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51號卷偵30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46號卷偵31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41號卷偵32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742號卷偵33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69號卷審訴一卷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495號卷審訴二卷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910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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