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5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450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因上訴人僅就「各筆借款自借款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部分提起上訴,上訴範圍並未包括本金新臺幣(下同)29,400,000元,而該項利息總額依上訴人陳報金額核定為443,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2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