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抗告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抗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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