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