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26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丁○○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共同代理人 杜淑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