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29號原告甲○○
壹、本件原告即債務人)於民國.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惟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院:一、被告姓名及地址。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其.。
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補正起訴狀附繕本)並表.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即駁回其訴。
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爰暫依原.
權人 蕭振龍 以新臺幣220萬元之債權對其為強制執行之內容,先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亦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