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花蓮 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江秀君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10月10日│15,600元│R0000000│442-6││││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