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3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翔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