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56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大安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欣佑行 吳悅菱 │華泰商業銀行│96年5月31日│300,000元│0000000││││大安分行││││├──┼───────┼──────┼──────┼─────────┼────┤│002│欣佑行吳悅菱│華泰商業銀行│96年6月31日│300,000元│0000000││││大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