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4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三、按法院就減刑之人犯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依同條例第十二條準用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需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即法院遇有上開應定執行刑之情形,不得依職權逕行為之,此觀前引法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既僅聲請為減刑裁定,依照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依職權逕行為之,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附表
受刑人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3條之1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3條之1第││││2項第4款││2項第4款│├───────┼─────────────┼─────────────┼─────────────────┼─────────────────┤│犯罪日期│85年3月15日假釋出獄後某日│85年3月15日假釋出獄後某日│86年6月26日至86年10月21日│86年6月26日至86年10月21日│││至86年4月22日│至86年4月22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86│85│86│86│86│86│86│86│86│86│86││案├───┼────┼────────┼─────┼───────┼───┼───┼────┼────┼───┼───┼────┼────┤│年│字│偵│偵│偵│偵│偵│偵│偵│偵│偵│偵│偵│偵││號├───┼────┼────────┼─────┼───────┼───┼───┼────┼────┼───┼───┼────┼────┤│度│號│17508│9279│17508│9279│14410│14830│15781│22123│14410│14830│15781│2212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年│86│86│86│86│││案├─┼─────────────┼─────────────┼─────────────────┼─────────────────┤│後││字│上訴│上訴│訴│訴│││號├─┼─────────────┼─────────────┼─────────────────┼─────────────────┤│事││號│800│800│2203│2203││├─┼─┼─────────────┼─────────────┼─────────────────┼─────────────────┤│實│判│年│86│86│87│87│││決├─┼─────────────┼─────────────┼─────────────────┼─────────────────┤│審│日│月│6│6│3│3│││期├─┼─────────────┼─────────────┼─────────────────┼─────────────────┤│││日│25│25│18│1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86│86│86│86││確│案├─┼─────────────┼─────────────┼─────────────────┼─────────────────┤│││月│上訴│上訴│訴│訴││定│號├─┼─────────────┼─────────────┼─────────────────┼─────────────────┤│││日│800│800│2203│2203││日├─┼─┼─────────────┼─────────────┼─────────────────┼─────────────────┤││確│年│86│86│87│87││期│定├─┼─────────────┼─────────────┼─────────────────┼─────────────────┤││日│月│6│6│4│4│││期├─┼─────────────┼─────────────┼─────────────────┼─────────────────┤│││日│25│25│11│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權期間或罰金額││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