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06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乙○○
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內,每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