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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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馬潤明律師
連復淇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陳章榮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