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琳 原告乙○○
丙○○葳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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