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O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經本院通緝後始緝獲到案,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