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林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源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