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 白仕陽
吳美玲 白嘉祺 白嘉祥 白嘉宇 白嘉瑋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李冠廷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施宜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2萬0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3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