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啓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