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0九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0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錄音帶肆佰貳拾柒捲、CD唱片 陸拾 肆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丙○○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銀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渠猶不知悔改,因失業關係賦閒在家,明知綽號「 阿財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之男子所兜售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帶及CD唱片,均係擅自重製而侵害包含甲○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等公司(如附表所示)所享有錄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以每捲錄音帶新臺幣(下同)五十元、每片CD唱片七十元之價格購入後,即自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止,分別在臺北市○○區○○路新生巷二四號、新竹市○○路○號前方市場及臺中縣○○鎮鎮○街○○號等地,以每捲錄音帶七十元、八十元至一百元不等,及每片CD唱片一百五十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而以此方法侵害上開公司所享有之錄音著作權,並以此為常業。其間為警查獲三次,先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新生巷二四號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經擅自重製歌曲之錄音帶四百零九捲、CD唱片六十三片(如附表一所示);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中午十二時許,在新竹市○○路○號前方市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經擅自重製歌曲之盜版之錄音帶十一捲(如附表二所示);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鎮鎮○街○○號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經擅自重製歌曲之錄音帶七捲、CD唱片一片(如附表三所示)。
二、案經甲○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甲○公司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上開販賣盜版錄音帶及CD唱片之事實迭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丁○○、 黃文星許美芬羅秀真 等人在警訊中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被侵害錄音著作權利相關證件清冊一份附卷足稽;而所查扣之錄音帶及CD唱片確為擅自重製歌曲之附著物,亦經鑑定證人即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戊○○、乙○○到庭鑑證屬實。又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0號著有判例)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僅擺設攤位賣錄音帶及小戒指,每週約賣
二、三日,沒有其他工作,每次最多收入有二千元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判例說明,被告顯然以販賣盜版錄音帶及CD唱片為業,至為顯然。雖被告事後辯稱:其實在販賣期間有固定工作,在喜慶時幫忙端菜,有工作時老闆才通知云云,惟此並未經被告提出有利證據足資佐證,應係臨訟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況其所辯縱然屬實,然因其工作之有無,尚待老闆通知,顯非固定之工作,且被告所為已屬常業行為,其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亦為前揭判例意旨所揭櫫。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擅自重製之錄音帶、CD唱片扣案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公訴人論以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連續犯,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意圖營利而交付之錄音帶及CD唱片,所收錄之多數歌曲,係重製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被告以一交付行為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者處斷。被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銀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販賣非法重製之著作物對著作權人利益影響甚巨,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錄音帶肆佰貳拾柒捲、CD唱片陸拾肆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三:
┌─────────┬────┬──────────┬─────────┐│盜版錄音帶外標名稱│捲數│被擅自重製之歌曲錄音│著作權受侵害之人│├─────────┼────┼──────────┼─────────┤│臺語排行榜二│七捲│無字的情批│上華公司││││多桑│甲○公司││││夜快車│神采公司││││愛情酷恰恰│甲○公司││││無講的話│金瓜石公司││││甘有速配│上華公司││││青春賭一次│甲○公司││││將真情來表示│雅驪公司││││愛你愛到這│神采公司││││愛的滋味│甲○公司││││掙脫│金瓜石公司││││傷心第四臺│上華公司││││贏│神采公司││││一生只有你│甲○公司││││情變卦│雅驪公司││││咱兜有行情│金瓜石公司││││心情車站│上華公司││││重逢的日子│甲○公司││││背影│甲○公司││││愛你的人│金瓜石公司││││我若酒醉攏是你│神采公司││││吃飽未│豪記公司│└─────────┴────┴──────────┴─────────┘┌─────────┬────┬──────────┬─────────┐│盜版CD外標名稱│片數│被擅自重製之歌曲錄音│著作權受侵害之人│├─────────┼────┼──────────┼─────────┤│臺語金曲龍虎榜│一片│贏│神采公司││││多桑│甲○公司││││愛你的人│金瓜石公司││││情場憨子│華納公司││││有你有我│甲○公司││││嫁妝│雅驪公司││││女人心男人情│音樂家庭││││一千個理由│豪記公司││││愛的滋味│甲○公司││││青春賭一次│甲○公司││││風微微情綿綿│金瓜石公司││││夜快車│神采公司││││石頭心│││││情變卦│雅驪公司││││愛情酷恰恰│甲○公司││││吃飽未│豪記公司││││19登機門│甲○公司││││我沒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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