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07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晶星
李南緯 前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晶星、李南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晶星、李南緯(以下簡稱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2年3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2人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