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苗簡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仁春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仁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共肆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附件犯罪事實欄首段犯行(一)所竊取之物為鋼筋4支之財物,犯後已返還被害人,所生損害非鉅,再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附件犯罪事實欄首段犯行(二)、(三)、(四)之公然侮辱,否認(一)部分之竊盜與(五)部分之公然侮辱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併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746號101年度偵字第2713號被告劉仁春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0鄰○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仁春與 謝正棟 為鄰居關係,二人長期不睦,劉仁春竟為下列不法行為:(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3月17日8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里0鄰○路00○00號謝正棟之住處工地,徒手竊取謝正棟所有之施工用鋼筋4支,得手後將竊得之鋼筋4支搬回其在苗栗市○○里0鄰○路00○0號住處後,接續上開竊盜之犯意,復返回上址工地欲竊取鋼筋之際,為現場施工之工人 鄒志祥 所發現制止;(二)另於100年5月20日13時許,在其上址住處附近之道路上,公然以「屌你媽機八」等語辱罵謝正棟,足生損害於謝正棟之名譽;
(三)於100年9月15日15時17分許,在其上址住處附近之道路上,公然以「屌你媽」等語辱罵謝正棟,足生損害於謝正棟之名譽;(四)於100年10月22日19時許,在其上址住處附近之道路上,公然以「屌你媽」及「幹你娘」等語辱罵謝正棟,足生損害於謝正棟之名譽;(五)於101年1月13日17時36分許,在苗栗市○○里0鄰○路00○00號謝正棟之住處前,公然以「出來啦,我不怕你,幹你娘」等語辱罵謝正棟,足生損害於謝正棟之名譽。嗣經謝正棟分別於100年10月27日及101年1月13日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謝正棟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劉仁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坦承犯罪事實欄
一(二)、(三)、(四)之犯行,惟否認犯罪事實欄一(一)、(五)之犯行,辯稱犯罪事實欄一(一)伊其係經過現場工人允許才拿取上開工地之鋼筋;犯罪事實欄一(五)伊於前揭時、地向告訴人稱「幹你娘」不是針對告訴人,係伊的口頭禪等語。
㈡告訴人謝正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鄒志祥於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伊沒有同意被告自工地取走鋼筋等語。
㈣現場照片1紙。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所犯之竊盜及公然侮辱4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檢察官林慈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雷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