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 謝卓勳 法定代理人蔡姿玉被告 吳文忠
曾一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梁瑜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 謝卓勳 法定代理人蔡姿玉被告 吳文忠
曾一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