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債權人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王孝文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王孝文等
二人或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王孝文一人?②聲請狀之大章。
③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2年3
月22日」起算?④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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