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聲字第53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8號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目前該案仍有職行職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承審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或調查證據欠當,或其他類此情形,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請再審事件,承審法官有何不能為公平審理、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情事,均未具體說明其原因,所為之主張自難採信。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聲請人本件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蔡孟芳法官林宗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